職責


政務司司長

自2002年7月1日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後,政務司司長與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及各政策局局長,同屬政府最高層的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政務司司長是行政會議成員,亦是可以臨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三名司長中最高級的一位。

政務司司長協助行政長官,督導他所指定的決策局的工作,並在確保政策制訂和實施的協調上擔任重要角色。在涉及多個決策局的事務中,這個角色尤見重要。政務司司長更主理行政長官的政策議程中的指定優先處理項目,加強與立法會緊密而有效的工作關係,並擬定政府立法議程的時間表。政務司司長亦執行法例賦予他的法定職能,包括處理上訴以及關於某些公共機構的運作等。以上部份工作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提供支援。


政務司副司長

政務司副司長協助政務司司長督導轄下的九個決策局,以及協調跨決策局及部門的政策制訂和推行。此外,他按行政長官及/或政務司司長的指示,統籌、協調或處理指定的政策範疇和特定項目。

政務司副司長是行政會議成員。他亦聯繫立法會及其他持份者聽取意見,以及向他們、公眾和傳媒解釋政策。

政務司副司長行使行政長官及/或政務司司長授予或法例賦予政務司副司長的相關法定權力。

在政務司司長因外訪及休假缺勤期間,政務司副司長代理其職務。


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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