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網誌

奮力防控  抗擊病毒  勿信謠言

2020年2月9日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特區政府以更嚴厲和果斷的措施應對。前日(2月7日),我連同律政司司長和七位局長及部門同事會晤傳媒,講解政府全盤的「防控」策略,具體措施包括對感染者及早識別、及早檢疫、及早隔離治療,以及顯著減少人口流動和社交接觸,並介紹強制檢疫措施的內容和運作。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前日(2月7日)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訂立《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和《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兩條附屬法例。

《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要求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逗留的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內地居民和其他旅客,須強制接受檢疫14天。新措施在昨日(2月8日)凌晨零時生效。違反強制檢疫要求者屬違法,定罪最高可判入獄六個月及罰款25,000元。

我要強調,《規例》旨在進一步壓縮香港和內地的跨境人流,以減低疫情進一步傳播的風險,防範未然。接受強制檢疫人士並無病徵,也非確診者的緊密接觸者,屬風險較低者,市民不用過份憂慮。雖然政府沒有限制接受強制檢疫人士的家庭成員同樣必須進行強制家居檢疫14日,但他們每日要量度體温,有病徵者立即聯絡衞生署。衞生署會安排人員每日致電在家中檢疫者保持聯絡,亦會安排突擊上門檢查。此外,衞生署會利用通訊軟件的實時位置分享功能,確定檢疫者留在申報地方接受檢疫。我呼籲在家中檢疫者應守法,本着社會意識和公民責任,充分合作和自律,為己為人,同心抗疫。

我們明白須要有合適安排,確保供應令香港正常運作,讓港人日常生活所需不受影響,因此《規例》有豁免安排。我作為政務司司長有法定權力,豁免某類別人士14天的強制檢疫安排1,當中包括跨境貨車司機。儘管這些人士不用接受強制檢疫,但為保障他們及社區,衞生署會要求他們於留港期間接受醫學監測,須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此外,這些人士在出入境時,均須通過衞生署在各口岸進行的體溫檢查和健康申報程序。

總的來說,豁免安排會按「宜緊不宜鬆」及「從嚴」的原則執行。新的強制檢疫措施或會令兩地往來的市民感到不便,但為了更有效應對疫情,實為必要,希望大家能夠配合和諒解。新措施實施後首天,取得良好成效,從內地入境的人數大幅下跌。

《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則賦權衞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與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有關的資料,例如外遊記錄,有關權力亦延伸予其他可能接觸與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有關人士的醫生。任何人向衞生主任或有關醫生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監禁六個月及罰款一萬元。

近日有謠言指,本港食米和日用品等物資短缺。我重申,防控措施不會影響內地與香港的貨運,因跨境貨車司機可獲豁免強制檢疫。政府已與主要食品供應商溝通,他們亦公開表示,食品目前供應正常,並沒有來貨不足的問題,主要食品類別包括食米、麵食等有足夠存貨,市民無須擔心。

在抗疫期間,市民從多個渠道收到不同的資訊,我留意到有的是惡意散播的謠言,唯恐天下不亂,危言聳聽,以訛傳訛,容易釀成公眾混亂和社會恐慌。「謠言」跟病毒一樣,我們都要全力抗擊,我呼籲市民切勿輕信謠言,不要中了造謠者的圈套。市民應密切留意政府發放的最新資訊,免被謠言誤導。

多年來,香港建立了一個高效率的醫療系統,在促進市民健康方面取得一定成果。本港醫療系統的水平及質素享譽國際,全賴醫護人員的努力,作出的貢獻功不可沒。在此困難時期,大家更必須同舟共濟,上下一心。政府重視每一位醫護人員,會全力支援他們的需要,包括盡力在全球採購防護物資,優先供醫護人員使用。

在疫情未在本港出現之前,香港去年在複雜多變的外圍環境下,加上社會動盪及暴力破壞,經濟和社會均受重創。疫情的威脅可說是雪上加霜,進一步打擊本港經濟及整個社會。

經營環境短期內難見好轉,部分行業業務低迷,本港未來可能會出現結業潮,失業率會上升。特區政府會密切注視疫情對各行業的影響,並與相關業界溝通,提供適切的協助。

政府明白疫情對企業及廣大市民帶來莫大影響,因此政府會盡快成立金額超過100億元的防疫抗疫基金和制訂方案,為社會提供所需的協助。政府亦正檢視早前因為經濟下行和社會事件推出的多輪紓緩措施,有需要時會延長這些措施的有效期,甚或加大力度。政府同時呼籲商舖業主本着同舟共濟的精神,向其租戶提供協助。

要戰勝疫情,需要勇氣、毅力和信心,最重要的是持正面、積極和理性的態度。此時此刻,我懇請社會各界凝聚正能量,同心協力抗擊病毒。我們一定可以跨過當前的困難,打贏抗疫戰。


1 政務司司長已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4(1)條,豁免以下類別人士由條例生效日起接受強制檢疫:

一、 跨境貨車司機及必要的陪同人員;

二、 跨境巴士及穿梭巴士司機及必要的車務人員;

三、 於香港國際機場抵港並入境的航機機組人員;

四、 須往返本港與內地處理貨運相關運作的全貨運航機機組人員;

五、 須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政府官員;

六、 須處理有關跨境運作的政府機構及承辦商人員;

七、 貨船船員;及

八、 漁船及收魚艇船員(包括內地過港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