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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援运作  防滥用防垄断

2021年10月26日

我在今年六月就任政务司司长后,展开了「检讨及改善法律援助(法援)制度的运作和执行」工作,以处理当时各界特别是立法会提出对法援被滥用、垄断及程序上的不满等问题。由我主持的督导小组成员包括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和行政署人员,最近完成检讨并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

今天下午法援署署长及行政署长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获得委员会一致支持,我感到鼓舞。在会议之前,我们已咨询法律援助服务局,并获得支持。

改善措施既保障法援受助人的合法利益,又防止滥用法援和少数人士「垄断」案件等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在刑事案件方面,法援署会直接委派适合的大律师或事务律师(除特殊情况例如所提名的律师已在下级法院代表受助人)﹔
  2. 在司法复核方面,设立个别律师可接办案件限额,大律师每年三宗,事务律师每年五宗﹔
  3. 减低个别律师每年可接办整体民事案的限额,大律师由每年20宗案件减至15宗(减幅25%),事务律师由35宗减至30宗﹙减幅15%﹚﹔
  4. 法援署会加强个案管理及监察委派律师表现,法援署署长亲自主持专门监察处理司法复核案件的委员会,并订立机制,加强管理及监察有关律师的表现,包括针对表现欠佳的律师把其个案转派至其他律师,从法援律师名册内除名,列入欠佳记录册,或发劝戒信等﹔
  5. 法援署会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发放更多统计数字和资讯,令公众更了解法援署的运作及实际操作情况,例如:
    1. 获批/被拒的申请数目;
    2. 因未能通过经济/案情审查而被拒的申请数目﹔
    3. 参与法援案件的事务律师/大律师整体数目﹔
    4. 涉及的法援费用; 以及
    5. 法援署署长在3年内不会考虑个别人士提出法援申请的人士数字等。

《法律援助条例》容许受助人在民事案件提名律师,但提名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在改善措施下,法援署会直接委派大律师或事务律师。这符合《基本法》第35条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的规定。首先,有关人士可选择法援提供的律师或选择自行聘请律师,而法援署委派律师时会根据案件性质、律师的专业范畴和经验作考虑,确保有关人士获派称职的律师,以保障受助人得到公平审讯。另外,法援涉及公帑,政府必须确保用得其所。事实上在裁判法院已运作多年的当值律师服务,亦是由公帑资助的委派律师代表被告人,被告人可选择这公帑提供的委派律师,亦有权自聘律师。这已是悠久以来的做法,同样道理符合《基本法》第35条。

改善措施除防止滥用及优化程序外,亦防止个案只集中由少数律师办理,例如在2020年批出的司法复核法援案件显示,处理最多有关案件的10名事务律师接办所有案件的94%,而处理最多案件的10名大律师则接办所有案件的62%,一般而言,司法复核案件都由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共同处理。减低案件高度集中于少数律师,除可防止垄断,对受助人更加有利。

政府会尽快落实措施,在年底前全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