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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把关  保障港人  打击逃犯  彰显公义

2019年5月12日

一宗去年涉及港人在台湾发生的谋杀案,由于香港现行法律的限制而未能将疑犯送交台湾受审,这除有违公义,亦使香港变相成为逃犯天堂,威胁本港的治安及市民的安全。移交逃犯是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国际共识,联合国制订了范本,让各司法管辖区参考。

政府经过审慎研究后,提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处理两个现实问题,即台湾的案件和堵塞香港整体刑事事宜协作制度的漏洞,包括现时两条条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及《逃犯条例》(第503章))的地理限制和不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

建议中的个案移交安排,是针对任何和香港未签订长期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在有需要时,可有效地处理移交要求。建议并不是针对某单一司法管辖区,更绝非为内地「度身订造」。《条例草案》主要是针对犯了当中订明的严重罪行的逃犯,并非奉公守法的市民。

由于《条例草案》比较复杂,一般人不容易完全掌握其内容,导致误解。此外,部分人士更以阴谋论看这次修例。我强调修例绝无隐藏议程(hidden agenda),绝无政治目的,更非政治任务。我想在此说明修例的要点及让公众清晰理解,进一步释除疑虑。

首先,修例有「八不移交」的保障,即不符合「双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不移交;缺席情况下被定罪不移交;一罪不能两审;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则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死刑不移交。

  1. 不符合「双重犯罪」不移交
    政府会保留现行条例所有的法律保障,包括「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即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是两个地方都属刑事罪行。举例来说,有关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触犯当地法例,但有关罪行在香港并不属于刑事罪行,特区政府不会同意移交请求。我相信市民亦明白什么行为在香港不构成刑事罪行,所以大家不用担心。逃犯移交亦绝对不会涉及言论、出版、学术、新闻等方面的行为。言论、出版、学术、新闻的自由和权利,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一直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修订条例不会改变这些既有的保障。
  2. 政治罪行不移交
    建议修订不会影响现时《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所载列的人权保障。无论对移交的罪行如何描述,如属于政治性质的话,特区政府不会同意移交请求。
  3. 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不移交
    有关的移交要求是由于为该有关人士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他;或该有关人士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在审讯时蒙受不利或被惩罚、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特区政府不会同意移交请求。
  4. 缺席情况下被定罪不移交
    如针对某项罪行所作的检控,是在有关人士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和导致定罪,而该人并无机会就该项罪行出席接受审讯;及如被移交,该人将不会有机会就该项罪行出席接受重审,特区政府不会同意移交请求。
  5. 一罪不能两审
    假设该项罪行在香港发生,香港法律中关于曾就同一罪行获裁定无罪或被定罪的法律便会不容许就该项罪行作出检控、判刑或强制执行判刑。
  6. 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则不移交
    不能就移交命令以外的其他控罪处置涉案人,请求方必须订明有关人士不会因是次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受审。
  7. 不能移交至第三方
    请求方必须订明,保证有关人士不会被移交往第三方司法管辖区。
  8. 死刑不移交
    请求方必须保证不会对该人处以死刑,或即使处以死刑亦不会执行。

所有移交的要求会受到行政机关及法庭双重把关,法例会确保有关人士的法律权利。我要强调,政府会作全面考虑和详细审视每宗个案的移交请求,并有全权决定去处理或不处理移交的权利。

有关人士可提出司法复核的权利。在整个移交过程,有关人士可聘请律师代表上庭。在交付拘押审讯时亦可申请「当值律师计划」下的律师为他辩护;若法庭已颁下拘押令,逃犯可申请法援上诉、申请人身保护令或司法复核。如没有充分证据将有关人士按照香港法律交付审判,法庭须将有关人士释放。

行政机关处理移交请求时会充分考虑所有情况。如有需要,个案方式移交安排可加入更多保障或条件,以进一步限制可移交当事人的情况。如请求方不同意有关保障或条件,香港会拒绝移交请求。

政府考虑一系列因素后,决定在个案式移交只处理37项罪类,而涉及的罪行更是定于刑罚在三年监禁以上。(被剔除的九项罪类涉及破产法、公司法、证券及期货交易、知识产权、环境污染、货物进出口或国际性资金移转、非法使用电脑、课税或关税、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

至于坊间的不同建议,例如用「港人港审」、日落条款、只处理台湾杀人案、追溯期限制等,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于上星期召开记者会及多个场合已经说明实际上不可行的种种原因。

当年订立《逃犯条例》的目的,是要将港英年代沿用的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以设立适当的法律架构,令香港回归后有一条可用的本地法例用作移交逃犯安排。由于当时的移交逃犯安排并不包括中国在内,而条例本地化时没有处理这地理限制,因此这地理限制存在至今,不是刻意不同意与内地设立移交逃犯安排。严重罪案随时随地都会发生,立法会在回归后亦要求政府与内地商讨有关协议,这方面的商讨仍在进行。

法治与自由是香港核心价值,也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香港司法独立受《基本法》保障,并坚实地彰显法治。香港特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参加审判。香港的司法独立在亚洲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八。香港同时是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香港司法制度自回归以来备受国际推崇,我们希望透过完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以堵塞漏洞,打击严重罪行,保障社会安全,有利合法营商环境,使香港不会成为逃犯天堂。

社会对《条例草案》有不同的意见,我是明白和理解的。政府会用理性、平和、谦卑的态度去聆听意见,并认真考虑由立法会和社会各界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因不理解、误解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必要的恐惧和担忧。

政府希望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尽早展开审议工作,让议员以务实和理性的态度讨论完成审议政府的修例建议。